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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友会论坛
标题: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厨师行业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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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3-04-2007 9:44 上午 引用 回复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厨师行业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重庆市南岸区厨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理论、烹饪学校、烹饪管理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为全市烹饪事业服务,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烹饪文化研究,组织烹饪文化交流,传递国内外烹饪信息,介绍烹饪科学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以适应不断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和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的需要,为发展重庆市烹饪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商委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对发展南岸区的烹饪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 挖掘整理川菜传统烹饪技艺和从事新重庆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并应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创出具有巴渝特色的饮食文化氛围。
(三) 组织各种烹饪技术流派的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和特色菜肴。
(四) 搜集整理川菜烹饪史和国内外烹饪技术资料,开展烹饪科学和管理的研究。
(五) 组织烹饪培训和学术讨论,提高烹饪工作者的技术理论水平,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
(六) 编辑出版有关烹饪方面的技术资料和书刊。
(七) 接受单位委托,承办烹饪技能的培训和有关技术咨询。
(八) 支持和组织南岸区有关单位、团体与国内外单位、团体发展多种联系和技术合作,传递交流烹饪经验和信息,促进人才交流。
(九) 在各项活动中,注意发展和培养人才,对在烹饪实践或理论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和单位给予支持、关心和鼓励,并推荐给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十) 承担有关部门的委托并完成与烹饪事业有关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辖区内各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业及科研、大中专院校、旅游、工矿、企业等从事烹饪工作的部门,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五) 个人会员:中级以上烹饪师、讲师、教授等,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关心本协会的发展,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学术论文、创新菜点资料等),并积极为本协会出刊撰书文稿,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推荐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烹饪界和餐饮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主管单位、社会友好单位及区县烹协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协助会长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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